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林慶雲律師 楊靖儀律師上 訴 人 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模律師參 加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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