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8年度,966號
TPHV,98,上,966,201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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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湧蓮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周昌賢律師
  被上訴人  利達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律師
        陳岳瑜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99年6月1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
示意見:「本件有無必要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上
訴人公司之產品有無侵害被上訴人公司之新型專利實施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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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達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