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湧蓮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周昌賢律師
被上訴人 利達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律師
陳岳瑜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99年6月1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
示意見:「本件有無必要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上
訴人公司之產品有無侵害被上訴人公司之新型專利實施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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