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7年度,59號
TPHV,97,重上,59,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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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方文萱律師
複 代 理人 薛吉甫律師
被 上 訴人 Toray Engineering Co., Ltd.,(東レエンジニア
      リング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明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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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