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7年度,18號
TPHV,97,建上,18,2010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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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吳佩真律師
上 訴 人 索斯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中山足球場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黃梅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
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其中新臺幣二百十四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元」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二百十一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元」;理由欄參關於「其中二百十四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元」記載,應更正為「其中二百十一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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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索斯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