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940號
TPHM,99,上訴,940,201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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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3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 國99年6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9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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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