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長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
年度訴字第200號,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60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之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之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又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扣案之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捌仟玖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甲○○(綽號雪兒)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以94年竹簡字10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同年12月26日確定,並於95年 12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猶不知悔改,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 性及社會危害性,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及持有,竟基於意圖營 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本人申辦門號 0000000000號手機(含SI卡1枚)作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 聯絡工具,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鄭旭珊(綽號阿珊)於97年8月20日下午2時38分,以電話與 甲○○聯絡,告知欲代陳秀珍購買價值新台幣(下同)9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於同日下午某時許, 在新竹縣竹北市○○○街○段137號租屋處,以900元之價格 ,將不知情之范振土先前免費提供予其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販賣予陳秀珍,並收取900 元現 金。
(二)孫弦隆於97年10月20下午某時許,撥打電話與甲○○聯絡, 欲向其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遂先向某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1,000元之代價購入毛重約0.2公克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隨即前往孫弦隆位於新竹 市○○路之住處,將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1,000 元之代價販賣予孫弦隆,並當場收取現金1,000元,孫弦隆 購得上揭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並與甲○○在上址共同施用 。
(三)鍾瑞玲於97年11月11日晚上11時45分,以其使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所使用上揭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甲○○隨即 於同年月12日凌晨天未亮之某時許,在鍾瑞玲位於新竹縣竹 東鎮○○路44號7樓住處,將自不知情之范振土處無償取得 價值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予鍾瑞玲, 並向鍾瑞玲收取現金2,000元。
(四)鍾瑞玲先於97年11月14日晚上6時48分,以其使用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所使用上揭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絡,欲向其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 ○乃於翌日(即97年11月15日)凌晨天未亮之某時許,先向 不知情之范振土取得價值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並給付2,000元予范振土,旋即前往上開鍾瑞玲住處,將 前開取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予鍾 瑞玲,並向鍾瑞玲收取現金2,000元,亦獲取鍾瑞玲免費提 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利益。
(五)孫弦隆於97年11月23日中午某時許,以電話聯繫甲○○,欲 向其購買毛重約0.2公克、價值約1,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施用,甲○○遂將其自不知情之范振土處所無償獲 取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取毛重約0.2公克以盒子裝 妥後,放置在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住處附近之某自
助洗衣店內,隨即於同日12時23分及30分許,以所使用上揭 門號行動電話與孫弦隆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繫,告知上揭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放置地點,孫弦隆乃依 其指示在上揭自助洗衣店內取得甲○○預先放置在盒子內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事後交付現金1,000元。(六)洪建忠於97年11月23日中午12時44分,以號碼(03)000000 0號電話與甲○○所使用上揭門號之行動電話聯繫,欲向其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雙方談妥價格數量後,甲○ ○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段1 37號租屋處,先向洪建忠收取2,000元,因范振土不願零星 出售,其乃再自行拿出2,000元,湊足4,000元後,以其自己 名義向不知情之范振土購買含袋重1. 3公克,實際重量為1. 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再行分裝成含袋重0. 7公克,實際重量為0.5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洪 建忠,自己則取得0. 6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 而獲取0.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利益。三、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列管之第一級, 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轉讓及販賣,且知悉友人乙○○(所涉 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現由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有獲得毒 品海洛因之管道,竟因熟識友人孫弦隆主動詢問有無販賣海 洛因,而基於幫助販賣海洛因、轉讓海洛因之犯意,而分別 為下列行為:
(一)甲○○於97年11月12日某時許,因見孫弦隆毒癮發作之痛苦 ,乃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日10時12分59 秒許,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孫弦隆所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談及欲提供孫弦隆海洛 因香菸一事。隨即其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孫弦隆位於新竹 市○○路住處,將其自乙○○處所取得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香菸1支,無償提供予孫弦隆施用。
(二)孫弦隆又因毒癮難耐,於97年11月12日晚上11時45分許以門 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和甲○○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聯絡,請甲○○處理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供其施用。甲○○應允後,即於翌日 (即97年11月13日)凌晨2時44分許,以上揭門號之行動電 話聯絡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友人 孫弦隆欲向其購買價格5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獲得乙 ○○首肯後,甲○○基於幫助販賣海洛因之犯意,先教導乙 ○○預先將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盒丟置在新竹市○ ○路棒球場附近馬路旁,待向孫弦隆收取價金後,再告知孫 弦隆毒品丟置地點,以規避警方查緝,並以上開門號行動電
話與孫弦隆聯繫告知交易地點,孫弦隆隨即於97年11月13日 凌晨3時許,前往甲○○指示之地點即新竹市○○路棒球場 附近之便利商店處等候,乙○○即依照甲○○指示之方式, 預先將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盒丟置在新竹市○○路 棒球場附近某便利商店距離10公尺的馬路旁,孫弦隆於該便 利商店門口交付500元予乙○○後,始自距離10公尺的馬路 旁拾起裝有等值海洛因之香菸盒以完成交易。
(三)孫弦隆復於97年11月13日下午3時23分,以上揭門號之行動 電話與甲○○所使用之前揭門號之行動電話聯繫,告知亟需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止癮,再度向甲○○表明欲購買海洛 因施用。甲○○應允後,旋於同日下午3時26分,致電乙○ ○並告知上開訊息,經孫弦隆同意後,甲○○即基於幫助販 賣海洛因之犯意,先教導乙○○以上述交易方式販賣毒品海 洛因,並以電話指示孫弦隆前往前開西大陸棒球場附近等候 ,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乙○○即在新竹市○○路棒球場附 近便利商店前,向孫弦隆收取價金後,以上述方式販賣價值 500元之海洛因予孫弦隆施用。
四、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實施通訊監察,並 經員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97年12月12日15時許在新竹 縣竹東鎮○○路21號前將甲○○拘提到案,並經其同意後, 於同年月13日15時20分許,帶同警方至其位於新竹縣竹東鎮 ○○路25號之2樓住處內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之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 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 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 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甲○○及辯護人對於其 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部分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之證 據能力俱無意見,復本院亦查無有何顯然不正之方法取得情 事,而悖於被告自由意志,是被告甲○○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之部分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得為證據,合先敘明。二、本院下列所引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包括人證及文書證據等 ,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有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第79至81頁),且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又該等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即上開事實欄二、三(一)部分):
上揭事實欄二、三(一)所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原審 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97年度偵字第8607號卷第143頁 、第176頁、原審聲羈卷第5至7頁、原審審訴卷第30頁、第 41 頁、原審訴字卷第42頁、第60至62頁、第63頁反面至第 68頁、本院卷第50頁反面、第78頁反面、第83頁反面),核 與證人范振土於警詢、證人鄭旭珊於偵訊、證人洪建忠及鍾 瑞玲於警詢及偵訊、證人孫弦隆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 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同上第8607號偵卷第34至36頁、第 43至46頁、第53至56頁、第91至98頁、第161至166頁、第18 4至187頁、第209至217頁、原審訴字卷第43至52頁),而證 人鄭旭珊、洪建忠、鍾瑞玲、孫弦隆分持行動電話於事實欄 所載時間與被告聯繫確認交易內容乙節,業經被告及證人鄭 旭珊、洪建忠、鍾瑞玲、孫弦隆證述明確,並有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97年度聲監字第331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018、188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監字第196 、226號、97年度聲監續字第236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 文(編號275、277、286、293、130002、443、445、447號 )各1份在卷足憑(見同上偵查卷第52頁、第180至190頁、 第207至212頁、第225至227頁、第284至285頁、第303至309 頁)。此外復有指認資料3份、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威寶電信公司資料查詢表各1份附 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150至154頁、本院卷第74頁)。 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 ,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即上開事實欄三 (一)、( 二) 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如事實欄三 (一)、(二)所示 時間,以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分別與證人孫 弦隆、乙○○所使用前開門號行動電話居中聯繫購買毒品海 洛因事宜,乙○○並於事實欄三 (一)、(二)所載時、地及
方法,先後交付價值500、10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孫 弦隆,並向孫弦隆收取現金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辯稱:因見孫弦隆提藥難過, 孫弦隆又要求伊幫忙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以才打電話 聯絡乙○○,並未參與交付毒品及取款之動作,伊目的在幫 助孫弦隆施用,而採取這種把毒品放置在香菸盒內再丟在馬 路旁的方式,也是孫弦隆建議的云云。辯護意旨則略以:被 告並無共同販賣海洛因,也無參與交易,並無得到任何報酬 ,被告只是單純幫助孫弦隆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云云 。
(二)經查證人孫弦隆於前揭時間2次與被告電話聯繫,表明購買 海洛因之意,經被告告知交易時間、地點及方法後,由案外 人孫嘉佑於指定時間、地點、方法,先後二次交付海洛因給 孫弦隆並收取價金之犯罪事實,業證人孫弦隆於警詢、偵訊 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第8607號偵卷第55、212至214頁 、原審訴字卷第45至51頁),且被告確曾多次以其所持用之 上開門號手機與證人孫弦隆、乙○○之門號手機聯絡購買毒 品海洛因事宜(證人孫弦隆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被 告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案外人孫嘉佑所持用手機門 號0000000000號),此除經證人孫弦隆於警詢、偵查及原審 審理時證述在卷外,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三方對話內容如下 :
1、97年11月12日晚上至同年月13日凌晨3時許通話內容共四通 ⑴門號0000000000號(A:甲○○)與門號0000000000號(B: 孫弦隆【綽號小武】)於97年11月12日23時45分11秒之通話 內容(譯文編號:161)
B:喂。
A:喂。
B:雪兒呦,要麻煩妳一件事可以嘛。
A:什麼事,講。
B:幫我處理500塊女的可以嘛。
A:難過了噢,你不是說,你一天一餐而已嘛。 B:我是儘量吃一餐這樣子啦。
A:不好意思,今天拖著妳這樣,我路痴繞一大圈,不好意 思,謝謝你呀。
B:我也不曉得要幫什麼忙。
A:好啊,沒問題,電話中不要講了。
B:那我等妳噢。
A:我害怕。
B:哈,哈。
⑵門號0000000000號(A:甲○○)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乙○○)於97年11月13日02時44分59秒之通訊內容(譯文 編號:199)
B:喂。
A:嘉佑呦。
B:嗯,我要到了。
A:就是下午你拿充電器給他的那個人(小武)有沒有,我跟 你講,你不要直接交給他噢,你就看旁邊隨便丟在那裡, 然後再走去跟他拿錢再告訴他在那裡就好了,這種東西不 要直接的。
B:他這裡都只有1000的沒有500的。
A:那怎麼辦?
B:剷一些起來。
A:你剷呀。
B:好。
A:剷多一點也沒有關係。
B:我不知道他在那裡呀。
A:在7-11對面,還是7-11前面呀。
B:那一個7-11?
A:就是你家在旁邊的那個7-11,棒球場前面的。 B:噢,他出來了。
A:對呀,他在那裡很久了。
B:叫他上我們的車有關係嘛。
A:不要啦,上你們的車也可以,但是你們身上都有嘛,對不 對,甘脆就丟在路旁叫他自己去撿就好了,這種東西太危 險了,就是寧可不見也沒有關係,我賠啦,好不好。 B:好。
A:這樣比較好啦。
B:好。
A:反正你就是把它先丟在遠遠的地方,然後你再過去,錢, 你就是打電話給我,我跟他講啦。
B:好。
A:然後你再告訴他在那裡。
B:好。
A:謝謝。
⑶門號0000000000號(A:甲○○)與門號0000000000號(B: 孫弦隆)於97年11月13日02時48分10秒之通話內容(譯文編 號:200)
A:他到了是不是?
B:沒有啊。
A:有啦,他到了啦,他剛才就打給我他到了。 B:我沒看到人。
A:再等一下,他也要停車吧。
B:好。
A:我跟他講,你是拿500塊給他還是1000。 B:我拿500塊。
A:好,我有跟他講,他如果拿1000塊就看你那時候500要再 給他這樣子,好不好。
B:好,沒問題呀。
A:好,沒問題呦。
B:我等一下要去做事情。
A:做什麼事?我給妳害的現在無家可歸了。
B:沒關係,我到時候提供給妳,好不好。
A:真的嘛。
B:真的,那不是問題。
A:你有看到他了嘛。
B:沒,我再等他一下。
A:好。
⑷門號0000000000號(A:甲○○)與門號0000000000號(B: 孫弦隆)於97年11月13日03時14分01秒之通訊內容(譯文編 號:202)
A:喂。
B:喂,妳還在那邊嘛。
A:可以嘛。
B:不可以啦。
A:不可以,什麼事?
B:可能是量跟拿的差很多吧。
A:先生,我給你的量是…。
B:我知道。
A:情義相挺的吔。
B:妳可以再幫我跟他喬一下嘛。
A:你不夠就對了是嘛。
B:對,用妳的名義啦。
A:用我的名義。
B:說妳要的,有差,好不好,然後多少錢妳再報給我,沒 關係,我早上跟妳清啦,了解嗎?
A:了解。
B:我去剛才那邊等妳消息嘛,現在。
A:那邊,在那邊。
B:棒球場對面7-11呀。
A:問題是我在家裡呀,我不是跟你說我要回去了。 B:妳人現在那裡?
A:沒關係,我現叫我哥哥載我出來。
B:噢,好,妳到這邊要多久?
A:到你家阿。
B:到這邊要多久啦。
A:到你家。
B:到我家喔。
A:廢話。
B:要多久?
A:20-30分鐘到。
B:好,快一點,因為我們待會兒接著要去辦事情(行竊) 喔,好不好,謝謝妳。
A:辦什麼事情啊?
B:妳不要問這麼多,到時候再跟你講,好不好。 A:好,不要跟你朋友說我的名字阿。
B:好,拜拜。
2、97年11月13日下午3時許共通五通
⑴門號0000000000號(A:甲○○)與門號0000000000號(B: 孫弦隆)於97年11月13日15時23分07秒之通訊內容(譯文編 號:314)
A:喂。
B:現在可以馬上幫我處理東西一下嘛。
A:處理什麼東西。
B:女生。
A:然後咧。
B:很急啦。
A:什麼意思?多少錢?
B:處理500就好了。
A:500。
B:可以嘛。
A:不是說可以嘛,因為那個我也不懂呀,他給我的,他都 說不只500。
B:不只500喔。
A:他說,他給我的都不只500啦,誰知道。 B:好不好,有辦法嘛。
A:是有辦法呀。
B:阿。
A:可以呀。
B:可以,我不能拖太久時間吔。
A:不會啦,我沒有錢幫你付喔,我現在沒有錢。 B:妳有空來找我,我就拿給妳錢呀。
A:那你什麼時候要呀。
B:阿。
A:那你什麼時候要東西。
B:我現在急著要東西呀。
A:是現在嘛,對不對。
B:對。
A:喔,好。
B:妳打給我嘛,快點,拜拜。
A:好。
⑵門號0000000000號(A:甲○○)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乙○○)於97年11月13日15時26分23秒之通訊內容(譯文 編號:316)
B:喂。
A:你們在家嘛。
B:有呀,有呀。
A:那有人要女生,就昨天那個,你要給嘛。
B:要呀,好。
A:他有錢啦。
B:好呀,女生沒關係。
A:阿。
B:好。
A:那就…怎麼樣?
B:要呀,可以轉來轉去都好呀。
A:什麼轉來轉去?
B:轉錢轉來轉去都可以呀。
A:我不是要跟你用扣的啦,我不會這樣啦。
B:我知道啦。
A:我的意思是說,他也會拿錢給你呀,順便他要還我錢也順 便拿給你啦,那我就不要去了好不好。
B:好呀。
A:我也累了,真的。
B:廖鑫噢。
A:不是廖鑫,不是,就那天你看到的那個,你丟在路邊給他 的那個呀,一樣用這個方式喔,你不要親手交給他,因為 我對他說很熟沒有喔,所以我覺得這樣比較保險,這樣丟 旁邊,你站遠遠的看,東西不要被撿走就好了。 B:好。
A:然後我再叫他到棒球場去,5-10分鐘之後,你就先去丟東
西放著,你就在旁邊看著。
B:你要多少?
A:他從學府路來,大概5-10分鐘到,他很急嘛,他剛剛好像 拿發電機去賣掉了。
B:電視去賣?
A:發電機。
B:喔,他要多少錢?
A:你弄1000塊給他好了。
B:好。
A:我問一下好了,因為他跟我說500 ,可是500 到時候他又 不夠,你就不要給他那麼多嘛,還是給500 好了,我先問 他,看他要還我多少錢,我再告訴你,你再看嘛。 B:好。
⑶門號0000000000號(A:甲○○)與門號0000000000號(B: 孫弦隆)於97年11月13日15時28分57秒之通訊內容(譯文編 號:321)
A:喂,你要還我多少錢?
B:換多少錢噢,不會虧待妳就好了。
A:什麼,你說什麼?
B:我又不會虧待妳。
A:不是啦,你先告訴我,你要還我多少錢,你就順便一起拿 給他。
B:還多少錢喔。
A:對呀。
B:妳欠他錢喔。
A:不是欠他錢嘛,他是欠我粗的錢嘛,你拿細的錢,變成他 就是扣我的帳嘛。
B:喔。
A:你懂我意思嘛,反正你就是把錢拿給他就對了。 B:拿給他就對了,喔,好。
A:你要還我多少錢?你先告訴我,我再決定看他要拿多少東 西給你嘛。
B:我拿1500給妳呀。
A:你要拿1500給我是嘛,連他那500嘛。 B:連他500拿2000啦。
A:2000喔,那好,我就叫他弄,你要拿1500給我,為什麼要 拿1500給我,你又沒欠我那麼多錢,因為你知道我一定不 止拿500 塊的東西給你,對不對。
B:哈,哈。
A:好啦,那你現在出發,你現在立刻出發到棒球場。
B:好,昨天那個位置是不是?
A:立刻,好,拜拜。
B:拜拜。
⑷門號0000000000號(A:甲○○)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乙○○)於97年11月13日15時30分43秒之通訊內容(譯文 編號:322)
A:喂,嘉佑呦。
B:嗯。
A:我跟你講,他總共會拿2000塊給你,但是他只要拿500 塊 的東西,因為他還我1500嘛,甘脆你就弄,等一下你就拿 1000塊給我好了,你就弄1000塊的東西給他好了。 B:好,這樣,妳不是賠500。
A:賠500 沒關係呀,到時候我就跟他講再欠我500 塊,等於 他欠我500 塊沒關係呀,不然叫你出個500 塊的東西,不 如不要出了。
B:嗯。
A:反正他拿2000塊給你嘛,反正1000塊我的,1000塊你的, 這樣子。
B:好。
A:那我晚一點再過去好了。
B:好。
A:好,拜拜。
B:他現在要過去嘛。
A:對,他現在就往那邊走,從你那裡往棒球場去了,所以你 趕快去放了,他說跟昨天一樣的位置。
B:好。
A:你要記得,不要親手拿給他噢。
B:好。
A:防一下。
B:好。
⑸門號0000000000號(A:甲○○)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乙○○)於97年11月13日15時43分23秒之通訊內容(譯文 編號:322)
B:喂。
A:他已經到了吔。
B:誰?
A:嘉佑呢,我朋友已經到了。
B:他走下去了呀。
A:已經下去很久了嘛。
B:下去蠻久了。
A:欸,奇怪,他沒帶電話喔。
B:好像沒有帶,不然妳打13的那支,看會不會通。 A:13的,喔,好,謝謝。
以上被告先後與證人孫弦隆、乙○○之對話內容,有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監字第196、226號、97年度聲監續字第 236號通訊監察書及相關監察譯文卷宗1份附卷足憑(見同上 號偵卷第19至32頁、第61至64頁、第110至113頁)。(三)又證人孫弦隆就上揭二次購買毒品海洛因之過程,於偵訊時 具結證述:就97年11月13日凌晨2時48分10秒譯文編號200 所談及之部份,係我請甲○○幫忙拿5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甲○○是透過朋友取得,交易地點是約在棒球場對面 的便利商店門口,對方問我是否找雪兒,我說對,我就知道 意思,就把500元給對方,之後再去距離10多公尺的馬路旁 撿起一個菸盒,裡面有一包海洛因,編號314、321譯文是與 被告談話內容,當天人不舒服在提藥,所指女生是海洛因, 被告聯絡妥當後,通知我前往交易,這次交易大約是下午4 點多,在棒球場對面的7-11,數量是1000元約0.1公克,方 式是我先給錢,在到附近巷字內信箱下面拿,我站在7-11前 面,一個男生直接問我你是小武,我說對阿,錢就給他,這 次我是要拿1000元的海洛因等語(見第8607號偵卷第212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