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1062號
TPHM,99,上訴,1062,201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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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789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305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為成(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緩刑3年確定)為新竹籍「永昇號」(CT4─2253號)漁 船所有人、吳進平(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 )為受僱於黃為成負責與委託永昇號漁船載運魚貨之貨主聯 繫、調派貨車於永昇號漁船載運魚貨進港時至漁港載運魚貨 等工作之人,甲○○洪乾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 定)、洪文富(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則 係受僱於黃為成擔任永昇號漁船船長及船員之人。黃為成、 甲○○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非法航行至中國大陸 地區,且彼等與吳進平洪乾隆洪文富亦均明知魚類係屬 海關進口稅則第3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民國97年2月27 日公告修正之「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 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 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黃為成 竟與甲○○基於共同非法直航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並與甲 ○○、吳進平洪乾隆洪文富中國大陸籍成年男子龔國 全(年籍不詳)基於共同輸入管制物品之犯意聯絡,先於97 年2月23日晚上10時10分至50分許,在台北縣萬里鄉野柳漁 港將臺灣地區某不詳之人委託載運重約2000公斤、以紙箱包 裝後裝入麻布袋內打包之冷凍魷魚及秋刀魚裝上永昇號漁船 之船艙,於翌日(24日)凌晨1時54分許,由甲○○駕駛永 昇號漁船搭載洪乾隆洪文富載運上開魚類自台北縣萬里鄉 野柳漁港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第二一大隊(下稱:第二一大隊)野柳安檢所報關出港後, 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非法航行至中國大陸地區領海海域內 ,於同日下午3時46分許抵達靠近中國大陸福建省平潭縣沿 岸陸地之沿海海域某處(東經119度38分、北緯25度27分) ,由洪文富洪乾隆中國大陸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搬運工



一同將上開魚貨搬至中國大陸籍船名不詳之漁船後,於該處 停留約3日,在97年2月27日上午0時40分許、10時35分許, 由吳進平先與黃為成所購買魚貨之中國大陸籍年籍不詳男子 龔國全電話聯繫確認魚貨裝載時間,並於同日下午5時37分 56 秒左右聯繫野柳漁港魚貨搬運工蕭宏偉通知搬運魚貨時 間,嗣同日上午12時許,由龔國全在上開中國大陸境內交付 已冷凍並每隻均以塑膠袋包裝後裝入紙箱之魷魚約9752公斤 、已冷凍並裝入塑膠袋內包裝之鎖管頭約5250公斤、以保麗 龍紙箱加水冰冰存之白鯧900公斤、肉魚約1080公斤、黃花 魚約520公斤、鯖甘約650公斤、白帶魚約450公斤、黑鯧約 8359 公斤、重量不詳、各至少一箱之馬頭魚、金線魚、赤 宗等共計約26961公斤之魚貨搬運至永昇號漁船船艙內,由 甲○○於同日下午3時55分許駕駛永昇號漁船搭載洪乾隆洪文富啟航,將上開魚貨私運進入臺灣地區,並於97年2月 28日上午6時59許駛入野柳漁港向第二一大隊野柳安檢所報 關進港。惟當日第二一大隊上尉巡防官兼司法小組組長李東 陽(現役軍人,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業經法務部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另案移送國防部軍事高等法院檢察署, 由該署以97年偵字第38號案件偵辦)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洋巡防總局基隆海巡隊偵緝組隊員陳品豐(另案因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禠奪公權4年)電話通報該船進港 ,且有載運走私魚貨之嫌疑,而通知第二一大隊司法小組三 等小組長施惠斌(現役軍人,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 ,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另案移送國防部軍事高等 法院檢察署以97年偵字第38號案件偵辦)共赴野柳漁港與野 柳安檢所所長黃宏任(現役軍人,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犯行,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另案移送國防部軍事 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7年偵字第38號案件偵辦)、副所長陳子 堯(現役軍人,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業經法務部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另案移送國防部軍事高等法院檢察署以 97年偵字第38號案件偵辦)一同進行該船載運魚貨之安檢、 監卸,惟彼等於發現該船載運之魚貨顯非自行捕獲時,並未 依照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96年8月30日以岸檢漁字第 0960010764 號函所發布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單 位對非自行捕獲魚貨處理指導」之內容,於發現上開可疑為 非自行捕獲之證據時,立即詳實查填「漁船載運漁產品是否 自行捕獲諮詢表」(下稱:漁業諮詢表)及相關漁撈情況證 據,於同日下午4時許監卸完成後2小時內傳送漁業署認證, 卻將上開魚貨放行。嗣經基隆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



市調查處實施通訊監察發現上情,指揮該處及同署檢察事務 官於97年7月2日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對 第二一大隊部及野柳安檢所執行搜索,扣得證據清單編號1 至4所示物證後循線調查,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台 北市調查處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前開事實坦承不諱,且於原審中自白在卷 。核與同案被告黃為成、吳進平洪乾隆洪文富(均經原 審判刑確定)於原審中自白之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所載證 據清單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按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 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懲治走私條 例之規定處斷,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核被告甲○ ○駕駛「永昇號」漁船未經許可非法航行至大陸地區,係違 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 之罪;而被告甲○○與黃為成、吳進平洪文富洪乾隆共 同自大陸地區私運事實欄所示重量已逾公告數額之魚類進入 臺灣地區之行為,則均係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罪。被告甲○○與同案被告黃為 成就未經許可直航大陸地區罪,又被告甲○○與黃為成、吳 進平、洪文富洪乾隆中國大陸籍成年男子龔國全就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間,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被告甲○○所 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成立數罪,依刑法第50 條規定分論併罰之。
三、原審關於甲○○部分,援引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規定,論以甲○○共同中華民國船泊所有人、 船長違反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 陸地區之規定;又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並審 酌被告為「永昇號」漁船船長,於本件犯行中所居之地位; 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 徒刑2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認事用法,均無 違誤,量刑亦為妥適,應予維持。
四、檢察官上訴以被告為船長,居於主導地位,並有走私前科, 而同案被告洪乾隆僅為船員,原審卻量處有期徒刑7月,科 刑似有失衡,難認允當,請撤銷改判云云。經查被告走私前 科計有84年間,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本件查獲後



,又犯走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 刑5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確定,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該院98年度簡字第100、139號判決附卷可稽。經 查原審審酌犯罪情節及被告犯罪後態度,依法量刑,並未顯 然過輕情形,本院重新審酌後,原審科刑亦未違法,應予尊 重原審判決。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 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蔡 新 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 桂 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科刑論罪之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 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 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 條之1第1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 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 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 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 定處斷。




附表: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可資證明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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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岸巡防總局執行安康專│永昇號漁船於上開時間自野柳安檢所報關進港、│
│ │案野柳安檢所工作日誌1 │出港及接受安檢、監卸魚貨,及載運之魚貨種類│
│ │份 │、數量,及未將犯罪事實所示可疑為非自行捕獲│
│ │ │之事證如實記載等事實。 │
├──┼───────────┼─────────────────────┤
│ 2 │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二一│1、永昇號漁船於97年2月23日晚上10時10分至10│
│ │大隊野柳安檢所執勤工作│ 時50分許於野柳漁港裝載約2000公斤魷魚之 │
│ │紀錄簿1份 │ 事實。 │
│ │ │2、永昇號漁船於97年2月28日上午6時30分至7時│
│ │ │ 間自野柳漁港進港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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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二一│由甲○○駕駛永昇號漁船搭載洪文富洪乾隆於│
│ │大隊野柳安檢所進出港安│上開時間自野柳安檢所報關進港、出港之事實。│
│ │全檢查登記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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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二一│永昇號漁船於上開時間自野柳安檢所報關進港、│
│ │大隊野柳安檢所安檢執勤│出港之事實。 │
│ │工作紀錄簿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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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永昇號漁船97年2月24日 │永昇號漁船97年2月24日出港時之情形 │
│ │出港安檢照片2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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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永昇號漁船97年2月28日 │被告5人上開犯罪事實 │
│ │進港照片13張、監卸照片│ │
│ │28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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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北部地區巡防局監卸勤務│被告5人上開犯罪事實 │
│ │檢查表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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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海巡署安檢資訊系統永昇│甲○○於上開時間駕駛永昇號漁船搭載洪文富、│
│ │號漁船進出港資料列印1 │洪乾隆自野柳漁港進、出港之事實。 │
│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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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被告5人上開犯罪事實。 │
│ │97年9月8日漁二字第 │ │
│ │0971321365號函暨附件1 │ │




│ │份、98年4月30日漁二字 │ │
│ │第0981207296號函暨附件│ │
│ │永昇號漁船航行資料記錄│ │
│ │儀(VDR)資料1份及光碟│ │
│ │1片、98年7月2日漁二字 │ │
│ │第0981210896號函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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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該行動電話門號係黃為成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 │請人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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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該行動電話門號係蕭宏偉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 │請人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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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該行動電話門號係施惠斌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 │請人資料 │ │
├──┼───────────┼─────────────────────┤
│ 13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該行動電話門號係廖自強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 │請人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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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該行動電話門號係陳格文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 │請人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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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證人蔡宗明之證言 │1、黃為成係永昇號漁船船主之事實。 │
│ │ │2、伊是97年6月10日之後才開始受僱於黃為成於│
│ │ │ 野柳漁港港邊負責幫忙叫秋刀魚與載魚貨之 │
│ │ │ 車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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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證人陳虹宇孫勝恩、杜│永昇號漁船97年2月24日出港安檢之程序與拍照 │
│ │翰旻之證述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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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證人陳遠志之證述 │永昇號漁船97年2月28日進港安檢與進出港安全 │
│ │ │檢查登記簿記載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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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證人夏志宏之證述 │永昇號漁船於97年2月28日進港時之安檢情形, │
│ │ │及監卸時有司法小組人員與海巡隊人員到場之事│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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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證人陳子堯之證述 │1、97年2月23日至29日伊是在野柳安檢所擔任副│
│ │ │ 所長。 │
│ │ │2、漁船進港時,只要有派監卸人員出去,就會 │




│ │ │ 填寫監卸紀錄表,鐵殼船一定派監卸,水冰 │
│ │ │ 及注檢的船也是一樣。如果安檢時發現可疑 │
│ │ │ ,通常會請漁船停止卸貨,等司法小組人員 │
│ │ │ 到場再開始監卸。 │
│ │ │3、永昇號漁船監卸時,查緝隊、海巡隊、司法 │
│ │ │ 小組人員有時候會過來,他們都是說有情資 │
│ │ │ ,過來看魚貨,來蒐證及拍照。97年年初1至│
│ │ │ 3 月間,伊有看過陳品豐自己開車或來野柳 │
│ │ │ 安檢所,伊也有看過李東陽施惠斌一起來 │
│ │ │ 野柳安檢所。97年2月28日上午伊在野柳安檢│
│ │ │ 所睡覺,當時黃宏任在營,下午伊有看到李 │
│ │ │ 東陽及施惠斌一起來安檢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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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證人黃宏任之證述 │97年2月28日伊有看到李東陽穿便服出現在野柳 │
│ │ │安檢所,伊問他要做什麼,他說有接到情資說永│
│ │ │昇號漁船是新竹那一派的漁船,可能會夾藏真空│
│ │ │包裝的魚貨從野柳走私進來,要伊加強安檢,如│
│ │ │果發現要通知他們司法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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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證人陳格文之證述 │陳格文於97年2月28日永昇號漁船進港時在野柳 │
│ │ │漁港參與魚貨卸貨搬運,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
│ │ │號為0000000000號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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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證人蕭宏偉之證述 │1、其曾受僱於黃為成、吳進平於野柳漁港搬運 │
│ │ │ 永昇號之魚貨。 │
│ │ │2、97年2月25日下午2時24分57秒、97年2月27日│
│ │ │ 下午5時37分56秒與吳進平之通話內容與通訊│
│ │ │ 監察譯文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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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證人廖自強之證述 │1、97年2月28日伊在第二一大隊司法小組擔任中│
│ │ │ 士排副,有至野柳安檢所參與永昇號漁船安 │
│ │ │ 檢監卸蒐證,因為當時司法小組組長李東陽
│ │ │ 認為該船之魚貨是非自行捕獲,有從大陸進 │
│ │ │ 來的嫌疑,就指示伊帶一至二個兵過去野柳 │
│ │ │ 安檢所蒐證,伊到的時候也柳安檢所已經有 │
│ │ │ 派人在場監卸,伊就開始用DV錄影把監卸過 │
│ │ │ 程錄下來,並詢問船長作業天數,看他的魚 │
│ │ │ 具與捕獲的魚貨是否符合。 │
│ │ │2、0000000000係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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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證人陳品豐之證述 │97年2月28日伊有打電話給李東陽,跟他說永昇 │
│ │ │號漁船進港了,叫他來野柳漁港,因為永昇號漁│
│ │ │船是新竹注檢船,永昇、永昇發跟另一艘船同時│
│ │ │移到野柳港作業,那是伊的轄區,他們就告訴伊│
│ │ │,伊的諮詢還有伊在海邊聽來說永昇號漁船可能│
│ │ │是到大陸買魚貨,所以伊才通知李東陽要他們查│
│ │ │是否走私魚貨。伊到場之後有問船長有無冷凍設│
│ │ │備,他說沒有,伊問他為什麼漁獲這麼硬,他說│
│ │ │那是用剩的魚餌,他們有設備可以讓魚貨不會那│
│ │ │麼快溶掉,之後岸巡人員就開始監卸,當天李東│
│ │ │陽帶了兩個司法小組成員到場。當天伊有跟吳進│
│ │ │平談話,跟他說你們是外地人,在這裡不要做非│
│ │ │法的,不然我們就抓你,他說他們沒有在做違法│
│ │ │的事情,那天伊也有看到黃為成到場,應該是被│
│ │ │彼等大陣仗檢查,所以他們船長或現場人員通知│
│ │ │他來,他站在岸上看我們安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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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證人李東陽之證述 │97年2月28日中午是基隆海巡隊陳品豐通報伊去 │
│ │ │看永昇號漁船安檢監卸,當天伊帶全組到場,叫│
│ │ │施惠斌挑了幾包不同包裝的魚貨拆開來看,伊記│
│ │ │得有看到透抽與黑鯧,透抽都是冷凍的用紙箱包│
│ │ │裝,伊剛到時船長跟船員在吃飯,現場沒有安檢│
│ │ │所的人,伊就去叫黃宏任派人過去,他說應該有│
│ │ │人在,伊就過去問船長魚貨在哪裡捕的,是否同│
│ │ │意檢查,他同意後,伊就問他是哪裡捕的,他回│
│ │ │答說是他出港載出去沒有用完的魚餌,伊就跟黃│
│ │ │宏任反映該狀況,並問他出港有無蒐證,他說找│
│ │ │不到,伊就跟他說監卸時如果遇到包裝比較特別│
│ │ │的,要注意一下。伊問船長時,陳品豐在旁邊,│
│ │ │伊沒有注意他在幹嘛。當天下午4、5點永昇號漁│
│ │ │船安檢完畢,伊就跟陳武銘一起出去吃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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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卷附0000000000、098839│被告5人上開犯罪事實 │
│ │7108、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與臺灣│ │
│ │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監字│ │
│ │第33號通訊監察書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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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