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98年度,38號
TPHM,98,上重訴,38,201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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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郭瑋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鄧敏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己○○
      辛○○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邦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1609號、92年
度偵字第4869、4870、4871、4872、4874號;移送併辦案號:92
年度偵字第15483、16042號、93年度偵字第18514、18515號、94
年度偵字第72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癸○○庚○○戊○○甲○○丙○○部分均撤銷。
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癸○○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七所示之物沒收。
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戊○○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前因擔任有限責任臺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以下簡 稱廢合社)總經理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嫌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另案由法 院審理中,又於民國86年7月16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 112號2樓籌組設立有限責任臺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 社(以下簡稱二資社),擔任總經理,由癸○○(亦涉前開 廢合社案件,現另案由法院審理中)擔任理事主席,庚○○戊○○分任理、監事,聘僱林淑娟(經原審判刑確定)、 甲○○丙○○(亦涉前開廢合社案件,現另案由法院審理 中)為職員,分別擔任出納、文書、會計工作,各負責處理 社員入社暨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 二資社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業務。戊○○曾於82 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2年度 易字第7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 百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銀元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 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83年4月7日執行完畢。二、依二資社章程規定,設籍在臺灣省(非臺北市、高雄市)而 實際從事資源回收運銷業務之自然人,方得成為二資社之社 員,而二資社既屬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該社運作本應由 各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二資社在各地分 設之運銷班,丁○○等人稱運銷班班長為「司庫」)辦理共 同運銷,而:
㈠依財政部規定,二資社之個人社員將收集之廢棄物交該社辦 理共同運銷,個人社員准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應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是二資社就各社員銷售資源回收物之 事實,須填寫「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申報單位為二 資社,二資社每二個月填寫申報一次),申報表內載明銷售 人姓名資料、買受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售



金額,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 料申報表」一式四聯,第一聯報核聯供申報人即二資社申報 交稽徵機關據以登錄歸戶,第二聯通報聯供營業稅主管機關 查核運用,第三聯申報聯供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第四聯 收據聯供申報人即二資社作為記帳憑證。社員(銷售人)則 按申報金額的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其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即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之營利所得)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㈡又依照財政部規定,再生工廠向二資社之社員購進資源回收 物,並向二資社支付貨款,則可取得由二資社開立金額相符 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依營業稅法 (現修正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銷售 資源回收物之行為,營業人應就銷售額按百分之5 計算其銷 項稅額(按所謂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 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每二月為一期】銷 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從而,前述二資社之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 銷班辦理共同運銷,最初之制度設計,乃是由再生工廠按交 易金額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再加計手續費給付給二資社。 二資社既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自應就交易金額按百分 之5 計算銷項稅額來申報繳納營業稅額(二資社是以「個人 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第四聯作為進貨記帳憑證,但此進貨 憑證無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 給再生工廠、自再生工廠取得價金後,應將百分之5 營業稅 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再扣除手續費(含管理費、 適當報酬)後,將各社員銷售金額發給社員。二資社每年度 亦應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㈢前述二資社之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辦理共同 運銷,原本之制度設計,社員乃是「拾荒業者」之自然人, 而二資社在各地分設的運銷班之班長(丁○○等人稱運銷班 班長為「司庫」),是由社員兼任,擔任為社員服務、就履 約事宜與再生工廠接觸之工作,但實際與再生工廠交易者仍 是各單獨之社員。然按,實務上真實之產銷流程,並非只有 「拾荒業者」與「再生工廠」二個層級,而還包括多層次之 中間商。二資社的做法,就鐵、紙、塑膠等資源回收物,是 允由大盤商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另就銅、鋁、 不銹鋼等資源回收物(此等資源回收物數量較少),則允由 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甚且,擔任「司庫」之人 並不一定是二資社社員。
㈣上述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之情



形,實際上該大盤商(「司庫」)即是與再生工廠交易之人 ,換言之,銷售資源回收物予再生工廠者,已非「拾荒業者 」,而是大盤商(「司庫」)。各大盤商(「司庫」)銷售 資源回收物予再生工廠時,各大盤商(「司庫」)會與甲○ ○聯繫,將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日期、品名、數量、 單價告知甲○○,由甲○○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直接記載買 受人為再生工廠,開立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由丙○○ 負責申報)交給各大盤商(「司庫」),或依各大盤商(「 司庫」)的指示直接將統一發票寄給再生工廠。各大盤商( 「司庫」)憑著統一發票向再生工廠請款,而就再生工廠之 支付貨款方式,二資社為了形式上符合財政部認「再生工廠 向二資社之社員購進資源回收物,『並向二資社支付貨款』 ,則可取得由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規定 ,且為了各「司庫」的方便,二資社乃由理事主席癸○○親 赴各「司庫」處,為各「司庫」開立戶名為二資社的銀行帳 戶,將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予各「司庫」存提使用。故再生 工廠支付貨款之方式,是將貨款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支付 至各大盤商(「司庫」)所管領使用的二資社銀行帳戶內。 另丙○○每二個月會將各「司庫」應給付給二資社的營業稅 (銷售金額的百分之5) 、手續費(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2 )製成明細之對帳表,寄給各「司庫」,各「司庫」遂將百 分之5 的營業稅以及百分之0.2 的手續費匯到二資社的玉山 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 ㈤另上述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例如高鋁 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2 之公司,以下簡稱高鋁 公司)係廢鋁的再生工廠,是由負責人陳世康擔任「司庫」 (運銷班編號K033);另如鏶賢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 一編號7 之公司,以下簡稱鏶賢公司)及國星金屬股份有限 公司(即附表一編號14之公司,以下簡稱國星公司)乃是廢 銅的再生工廠,均是由國星公司登記負責人江國星的父親江 金鎮擔任「司庫」(運銷班編號K035)。高鋁公司、鏶賢及 國星公司的進貨來源,則多是來自中、小盤商(中、小盤商 常常未出具交易憑證),亦有一部分是來自二資社社員。再 生工廠為了取得進項憑證,會由「司庫」與甲○○聯繫,將 再生工廠需要進項憑證統一發票其日期、品名、數量、單價 告知甲○○,由甲○○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開立 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由丙○○負責申報),再生工廠 會按統一發票的總金額(即交易金額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 支付至「司庫」所管領使用的二資社銀行帳戶內(俾形式上 符合向二資社之社員購進資源回收物,「並向二資社支付貨



款」之規定,以資取得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另丙○○每二個月亦會將各「司庫」應給付給二資社的 營業稅(交易金額的百分之5) 、手續費(交易金額的百分 之0.2) 製成明細之對帳表,寄給各「司庫」,各「司庫」 (實際上即為再生工廠)再將百分之5 的營業稅以及百分之 0. 2的手續費匯到二資社的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 。其中,高鋁公司的「司庫」陳世康管領使 用的是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為二資社),以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鏶賢公司與國星公司的「司庫」 江金鎮管領使用的是第一銀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 號帳 戶(戶名為二資社)以及彰化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為二資社),而「司庫」除了須將百分之5 的營 業稅以及百分之0.2 的手續費匯給二資社外,其管領使用之 上揭帳戶內的款項,實際上仍是會各回流到高鋁公司、鏶賢 及國星公司(或該等公司的相關人),由該等公司之人運用 。
三、二資社之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辦理共同運銷 之原本制度設計,社員乃是「拾荒業者」,透過共同運銷方 式運銷,實際與再生工廠交易之人仍為各單獨社員。然二資 社實際的做法,就鐵、紙、塑膠等資源回收物,是以大盤商 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與再生工廠交易的人其實 是資源回收大盤商(「司庫」)而非「拾荒業者」。就此, 基於實務上真實之產銷流程確非只有「拾荒業者」與「再生 工廠」二個層級,而還包括多層次之中間商,故允許二資社 社員不必限於「拾荒業者」之自然人,有其必要性,就算資 源回收中間商之營利事業充當二資社之社員,亦應允許其可 以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從而,擔任「司 庫」之大盤商如有加入二資社成為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 物給再生工廠之行為,既是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 生工廠,則基於「司庫」亦是社員,其自應按照合計銷售金 額據實按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至於 擔任「司庫」之大盤商如未加入二資社成為社員,就其銷售 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則不得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 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營業 行為,依法應繳納營業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二資 社就銅、鋁、不銹鋼等資源回收物(此等資源回收物數量較 少),二資社的做法是以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 故再生工廠與「司庫」之間顯然不可能存在交易行為,再生 工廠能不能取得由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應



以再生工廠購進資源回收物的實際來源是否是二資社社員為 斷。
四、癸○○係二資社理事主席,為商業負責人,其與丁○○、庚 ○○、戊○○、林淑娟、甲○○丙○○自86年7 月起至90 年12月間,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不論擔任「司庫」者有無加 入二資社成為社員,就各「司庫」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 的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等,甲○○一概依各「司庫」的 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此時:
㈠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之情形 ,擔任「司庫」之大盤商如非二資社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 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根本不得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 再生工廠,二資社卻一概依各「司庫」的需求即開立統一發 票,丁○○甲○○等人即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情事。另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 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例如高鋁公司、鏶賢及國星公司 )購進資源回收物的來源有的是二資社社員,有的則不是二 資社社員,其中,進貨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再生工 廠不能取得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應自實 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二資社卻一概依各「司庫」的 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則就進貨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 ,丁○○甲○○等人亦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情形。
㈡二資社一方面開立統一發票,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營業稅 ,但並不是可以漫無限制的開立統一發票,二資社同時依法 應就各社員銷售資源回收物之銷售金額填寫申報「個人一時 貿易資料申報表」(為進貨記帳憑證),亦是每二個月填寫 申報一次。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金額總和與申報各社 員「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所載之銷售金額的總和應相 一致:
⒈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 」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為二資社社員,就其 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之行為,本應按照合計銷售金 額據實按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然因如據實申報,「司庫」在繳納綜合所得稅時,將須 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來繳稅,二資社乃大量招募未實際從 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社員,或由「司庫」提供其所招募 的社員名單給二資社(此種由「司庫」提供給二資社的社 員,有可能一部分是「司庫」的供貨者,其餘則亦是未實 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二資社再將「司庫」的銷售金



額分攤給此等人頭社員,亦即,由林淑娟負責每二個月填 寫不實的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在「個 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人頭社員虛偽記載為銷售人 ,更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 售金額等項,而合計銷售金額則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 原則(因銷售人應按百分之6 的純益率計算個人一時貿易 之盈餘,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 則的目的在於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避免適用百分之13以 上的所得稅率,而得適用最低的所得稅率百分之6 。而因 各人頭社員有無扶養親屬的情形各不相同,如有扶養親屬 ,因得減除的免稅額較高,會降低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此種人頭社員則會申報較多的銷售金額),向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申報。而此虛偽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 報表」的方式,一來利用到各人頭社員在申報個人綜合所 得稅時得扣除的免稅額,二來各人頭社員均適用最低的所 得稅率百分之6 ,因而幫助了「司庫」逃漏應繳納的個人 綜合所得稅。
⒉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 」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非二資社社員,就其 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根本不得由二資社開 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二資社卻依「司庫」的需求開立 統一發票,且二資社為了開立統一發票,需要填寫申報相 等金額的「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遂大量招募未實 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社員,將「司庫」的銷售金額 亦分攤給此等人頭社員,亦即,由林淑娟負責每二個月在 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人頭社員虛偽 記載為銷售人,更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 數量及合計銷售金額等項,而合計銷售金額則以每人不超 過800 萬元為原則,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而 此虛偽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以及前述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的方式,因而幫助了「司庫」逃漏應繳納的 營業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⒊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 例如高鋁公司、鏶賢及國星公司)購進資源回收物的來源 有的是二資社社員,有的則不是二資社社員,其中,進貨 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再生工廠不能取得二資社開 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應自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 項憑證)。二資社卻依「司庫」(實際上即為再生工廠) 的需求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而實際供貨商應開立統 一發票而未開立,則另涉逃漏營業稅),且二資社為了開



立統一發票,需要填寫申報相等金額的「個人一時貿易資 料申報表」,遂大量招募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 社員,將非社員銷售給再生工廠的銷售金額亦分攤給此等 人頭社員,亦即,由林淑娟負責每二個月在會計憑證「個 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人頭社員虛偽記載為銷售人 ,更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 售金額等項,而合計銷售金額則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 原則,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此虛偽申報「個 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行為,使得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 人進貨憑證的再生工廠得以取得二資社所開立之不實統一 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了再生工廠逃漏應繳 納的營業稅。
㈢前述㈡⒈⒉⒊由二資社虛偽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的人頭社 員,其中約有一成是由「司庫」所招募(例如下述「八」的 癸○○),其餘則多是由二資社的監事戊○○戊○○在86 至90年間均有招募人頭社員)、理事庚○○招募(庚○○僅 在86、87年間有招募人頭社員,起訴書贅載「88年」)的未 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人頭社員。在由「司庫」招募人頭社員 的情形,「司庫」會將社員名單提供給二資社,由二資社將 「司庫」銷售予再生工廠的銷售金額分攤給這些人頭社員而 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司庫」會負責替這些人頭社 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司庫」如未提供社員給二資社申 報,二資社則以戊○○庚○○等人所招募的人頭社員來申 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惟「司庫」則需另按所需統一發 票上所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6 或0.8 (86年7 月至88年3 月間為百分之0. 8,自88年4 月起改為百分之0.6) 計算給 付人頭社員費給二資社,此部分最初是匯到華僑銀行三重分 行的丁○○個人帳戶,後來則改匯至華僑銀行三重分行的二 資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而戊○○庚○○等人 在招募人頭社員時,會要求人頭社員在入社志願書以及同意 書上簽名,同意書內則載明「本人願意參加臺灣省第二資源 回收物合作社為社員、本人委託合作社代本人申報○○年度 之綜合所得並由合作社繳納應納稅額、本人及扶養之親屬絕 不再讓他人申報所得及扶養」等語。
㈣前述人頭社員由二資社的戊○○庚○○招募之事實: ⒈86年7 月至12月間,戊○○庚○○(二人當時為男女朋 友)共找了約85名人頭社員,二資社按這些人頭社員申報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所載銷售金額總和的百分 之0.6 計算給付費用給戊○○庚○○戊○○庚○○ 自二資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千



至7 千元不等的金錢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 人,會給介紹人約2 、3 千元的代價),戊○○庚○○ 並會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每名人頭社員 需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平均約2 萬元左右),其餘款 項則為戊○○庚○○之獲利。
⒉87年1 月至12月間,戊○○庚○○(二人當時為男女朋 友)共找了約231 名人頭社員,二資社按這些人頭社員申 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所載銷售金額總和的百 分之0.6 或0.5 計算(87年1 月至87年6 月間為百分之0. 6 ,自87年7 月起改為百分之0.5) 給付費用給戊○○庚○○。又庚○○的姊姊張小茂共找了約30名人頭社員, 二資社亦按這些人頭社員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上所載銷售金額總和的百分之0.6 或0.5 計算給付費用 給庚○○戊○○庚○○自二資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 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千至7 千元不等的金錢給付給人 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人,會給介紹人約2 、3 千元 的代價),戊○○庚○○並會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 綜合所得稅,其餘款項則為戊○○庚○○之獲利。 ⒊88年1 月至12月間,戊○○共找了約582 名人頭社員,二 資社給付100 萬元費用給戊○○。二資社另會按每人7 千 元透過戊○○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並由二資社負責 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⒋89年1 月至12月間,戊○○共找了約899 名人頭社員,二 資社按每人1 萬元計算給付費用給戊○○戊○○自二資 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6 千元 的金錢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人,會給介紹 人約2 、3 千元的代價),其餘款項則為戊○○之獲利。 二資社並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⒌90年1 月至12月間,戊○○共找了約676 名人頭社員,二 資社按每人1 萬元計算給付費用給戊○○戊○○自二資 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6 千元 的金錢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人,會給介紹 人約2 、3 千元的代價),其餘款項則為戊○○之獲利。 二資社並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㈤而「司庫」按所需統一發票上記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6 或 0.8 計算給付人頭社員費給二資社後,二資社就所取得的人 頭社員費,經扣除付給招募人頭社員的戊○○庚○○等人 之費用(及付給人頭社員的報酬、介紹人費用)、替人頭社 員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款後,所餘鉅額差額則由總經理丁 ○○支配使用,丁○○雖會替每位人頭社員繳納1 千元的入



社股金,仍獨得所餘鉅額利益。
五、總計自86年7 月起至90年12月間,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對 象(即統一發票上記載的「買受人」)計達215 家,其中銷 售金額合計達3000萬元以上者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60所示共 60家,3000萬元以下者有如附表一編號61至215 所示共155 家,總計二資社於上開期間內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金額計達 220 億2262萬7005元(此指「銷售金額」,未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額,各公司各年度取得二資社統一發票的金額均詳如 附表一所示)。丁○○癸○○庚○○戊○○、林淑娟 、甲○○丙○○乃共同連續以前述四㈠所示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進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 一次營業稅)的方式,及以前述四㈡⒈⒉⒊所示以明知為不 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進而 每二個月申報一次)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六、陳世康(原審另結)係高鋁公司(即附表一編號2之公司) 之負責人,蘇文宏為管理部經理、主辨會計之人員,王昭富 、張雅為(以上三人業經原審判刑確定)為分別代表公司處 理北、中部地區業務,並由陳世康擔任「司庫」(運銷班編 號K033)與二資社聯繫,管領使用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以及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的存 摺及印章。陳世康、王昭富、張雅為、蘇文宏均明知:㈠無 交易事實,不得取得進項憑證、造具不實會計帳冊,申報進 貨成本及扣抵銷項稅額,㈡高鋁公司購進廢鋁的來源固有部 分是二資社社員,但並非皆是二資社社員,是就進貨交易來 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應自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 ,而不得取得二資社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造具不實會計帳冊 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㈢尤不得開立不實銷項發票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而高鋁公司因係上櫃公司,為維持股價,避免行 庫抽銀根,須達一定之營業額度,然虛增銷售額,就有沖銷 虛列應收帳款,及平衡帳面與實物庫存之問題,是四人遂共 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擔任「司庫」之陳世康與二資社 聯繫,自86年起至90年止,以發票上所記載「銷售金額」百 分之5.8或百分之6(即百分之5營業稅,加上百分之0.2手續 費,加上百分之0.6或0.8的人頭社員費)的代價,向二資社 :㈠無進貨交易事實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計6 億216 2萬1858元,㈡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向 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計7億5770萬2259元(各年度 之詳細金額詳如附表二所載)(高鋁公司則形式上會將應付



貨款匯到陳世康所管領使用的上述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 00000000000號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以製造交易資金流程),並連續將上述㈠無進貨交 易事實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以及㈡未依法取得實際交 易人進項憑證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之不實事項,均記入 會計帳冊,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於次年的5月以前 申報高鋁公司86、87、88、89、90年各該度之進貨成本而申 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不正方法逃漏86、87、88、89、90 年各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陳世康等四人且於上揭期間內又共同基 於概括之犯意聯絡,以發票上所記載「銷售金額」百分之7. 5至百分之9不等的價格,連續虛開不實之銷項會計憑證即統 一發票,販售予附表十一所示裕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裕永公司)等70家公司,且為了製造具買賣形式的資金流程 ,會將上述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的款項提出後,以向高鋁公司購買統一發票的公司(如附表 十一所示)的名義匯至高鋁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總計販售予附表十一所示裕永公 司等70家公司,金額達6億4403萬9182元(此指未併記百分 之5營業稅額之金額,裕永公司等70家公司取得高鋁公司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金額亦詳如附表十一所載),而幫助裕永 公司等70家公司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
七、盧淑婉(業經原審判刑定)係鏶賢公司(即附表一編號7之 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江國星(業經原審判刑定)是國星公 司(即附表一編號14 之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該二家公司 連同鏶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鏶昌公司)均是使用 桃園縣龜山鄉○○○街9號之同一營業處所,均實由盧淑婉 與其父親盧麗水(嗣於95年7月18日死亡,經原審諭知公訴 不受理)、江國星及其父親江金鎮共四人共同經營,為家族 型企業,盧淑婉實為三家公司之財務主管,為主辦會計人員 ,江金鎮(業經原審判刑定)則負責廢銅之進貨調度業務, 擔任經理,並擔任「司庫」(運銷班編號K035),管領使用 第一銀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 ,以及彰化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為二資 社)的存摺及印章,江金鎮再將上述二個戶名二資社之銀行 帳戶的存摺及印章均交給盧淑婉管領使用,委由盧淑婉負責 與二資社聯繫。江國星、江金鎮、盧淑婉及盧麗水均明知鏶 賢、國星公司購進廢銅的來源,僅有少部分是二資社社員, 其餘進貨交易來源既非二資社社員,自應由實際交易人處取



得進項憑證,而不得取得二資社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造具不 實會計帳冊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鏶賢、國星公司為平衡 帳面,刻意與鏶昌公司區隔,自88年起至90年止,將上述三 家公司供貨商中未依法開立銷項憑證之荃輝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荃輝公司)等一百多家供貨商(所涉逃漏營業稅而 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罪嫌,另由檢察官偵辦),列入鏶賢、國 星公司之供貨商,渠四人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盧淑 婉與二資社聯繫,就上述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即荃輝公 司等)進項憑證的進貨,以發票上所記載「銷售金額」百分 之5. 8(即百分之5營業稅,加上百分之0.2手續費,加上百 分之0. 6的人頭社員費)的代價,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 一發票,前後88、89、90年三個年度,鏶賢、國星公司二家 公司合計金額達15億4609萬9980元(詳如附表三㈠㈡所示) (鏶賢、國星公司則形式上會將應付貨款匯到上述第一銀行 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或彰化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以製造交易資金流程),並連續將上述未 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之不 實事項,記入會計帳冊,並據以在每二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 時,以二資社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以此不正方法逃漏鏶賢、國星公 司88年至90年間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八、癸○○除擔任二資社理事主席外,並以其個人名義在臺北縣 汐止市○○○街442 巷3 號(簡稱汐止場)、臺北縣三重市 ○○路○段30巷98號(簡稱三重場)、臺北市○○○路○段 106 巷179 號(簡稱社子場)及臺中市○○路(簡稱臺中場 )4 址,經營廢紙回收場:
癸○○經營該4 個廢紙回收場,為上揭所稱之大盤商,其身 為「司庫」(社子場運銷班編號K001,三重場運銷班編號K0 02,臺中場運銷班編號K003,汐止場運銷班編號K004),並 具社員身分,自86年起至90年止,其買入廢紙後係再由其賣 給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有公司),而其在銷 售廢紙給萬有公司(再生工廠)時,會指定其女兒蕭玉雲與 二資社的甲○○聯繫,將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日期、 品名、數量、單價告知甲○○,由甲○○負責開立一次統一 發票後寄給萬有公司(開立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由丙 ○○負責申報)。而萬有公司拿到統一發票後將貨款併計百 分之5 營業稅付給癸○○癸○○再將該百分之5 營業稅另 加上百分之0.2 手續費(按統一發票上所記載銷售金額計算 百分之0.2) 匯到二資社的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



癸○○明知廢紙均係由其買入後再由其賣予萬有公司,就其 銷售廢紙之交易行為,固可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萬 有公司,但此銷售行為,應按照合計銷售金額據實按百分之 6 純益率計算,依法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然癸○○卻自行 提供其所招募的社員名單給二資社,由二資社將癸○○銷售 予萬有公司的銷售金額分攤給這些社員,亦即,癸○○與林 淑娟、丁○○等人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6年起至90年止,由二資社的林淑娟連 續每二個月在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這 些社員虛偽記載為銷售人,並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 、單價、數量及合計銷售金額等項,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申報。
癸○○所提供的這些社員中,約有八成的社員有從事資源回 收業(癸○○有時會招募其供貨者加入二資社),約有二成 的社員為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癸○○會給其所招募 來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每人約5 千至1 萬元不等的金 錢作為報酬),然而,不論這些社員有無實際從事資源回收 業,因與萬有公司(再生工廠)交易之人並非這些社員,而 是癸○○,故就與萬有公司的交易行為應歸課個人綜合所得 稅者乃是癸○○,而非這些人頭社員。癸○○與林淑娟、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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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鏶賢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星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