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信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訴字第222 號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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