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
債 權 人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泥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
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是否係請求全泥股份有限公司、甲○○連帶清償?惟
甲○○係全泥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依社會交易常態,係
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似非以其個人地位簽發支票,債權人
請求其連帶清償,有無依據?如無依據,請審酌是否撤回該
部分請求。
二、票據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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