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被告對原告有無違約 金債權存在,為本事件事實判斷之重要基礎,應以本院97年 度重訴字第3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判斷之依 據,而裁定在該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及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因前開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為 第1 審判決後,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重上字 第25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此有 本院就該事件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 事件卷宗核明無誤,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既已消滅 ,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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