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99年度,302號
MLDM,99,苗交簡,302,201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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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交簡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已有1 次酒後駕車,經聲請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其仍未 能記取教訓,再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甚低,及為警查獲時 之酒精濃度值、酒後行駛之時間、路段、肇事產生實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前段。(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646號
被 告 乙○○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里○鄰○○路7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5年間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 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8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 悔改,竟於99年3月4日晚間9時許,在苗栗縣苑裡鎮○○里○ 鄰○○路76號住處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程度,仍於飲酒後騎乘車牌號碼538-DRC號重機車外 出。嗣於翌日上午5時10分許,行經苗栗縣苑裡鎮○○里○ ○路69之6號前,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不慎擦撞由甲○ ○所騎乘之車號MK8-267號重機車(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 達每公升0.78毫克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乙○○犯行堪予認定:
(一)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呼氣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紙。(五)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份。(六)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1紙。(七)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
(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九)現場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飲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智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金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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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