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冠鈞企業社即甲○○被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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