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73號
HLDV,98,訴,373,2010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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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冠鈞企業社即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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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