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35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非法墾殖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未得國有土地之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且未依 法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自民國98年5 月起,擅自於花蓮縣玉 里鎮○○段822-48號、822-65號、822-92號三筆公有山坡地 ,僱用推土機整地墾殖,供自己種植冬瓜使用,合計佔用面 積達18,077平方公尺。嗣經人報警查悉。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 卷內如附表所載證據足資補強,堪信真實。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 項前段之 非法墾殖罪。檢察官起訴書雖以被告同一行為另論涉犯刑法 第320 條第2 項之竊佔罪,惟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 係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竊佔罪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附此 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動機、占用 範圍、手段,及犯罪後認罪,並已將土地回復原狀,犯後態 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執 行完畢已逾五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業 已將土地回復原狀,並已繳納補償金,有國有財產局人員乙 ○○到庭證明,且經本院法官當庭曉諭被告有關山坡地及國 土保育之法令觀念,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 年,以 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273條之1第1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龔書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1 款至第9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
違反第10條規定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證人朱連和、潘富中、│證明本件事發經過。 │
│ │田有福、余光明、黃祿│ │
│ │貴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及潘富中於偵查中之證│ │
│ │述。 │ │
├──┼──────────┼─────────────┤
│ 二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說明98年5月22日會勘結果及 │
│ │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98│發現甲○擅自實施開墾等事 │
│ │年7月1日台財產北花字│實。 │
│ │第0980302261號函。 │ │
├──┼──────────┼─────────────┤
│ 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證明國有財產局曾分別否准被│
│ │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98│告申請租用上開土地,並明文│
│ │年2月2日台財產北花字│說明上開土地屬山坡地範圍。│
│ │第0980000553號函、98│ │
│ │年4月10日台財產北花 │ │
│ │字第0980301308號函。│ │
├──┼──────────┼─────────────┤
│ 四 │被告98年6月23日陳情 │證明被告曾於98年6月23日陳 │
│ │書、98年7月1日台財產│情要求待被告所種植之冬瓜收│
│ │北花字第0980004974號│成後騰空,且知悉伊申請承租│
│ │函。 │之上開三筆土地因礙於位於山│
│ │ │坡地範圍,故並未經通過等情│
│ │ │。 │
├──┼──────────┼─────────────┤
│ 五 │上開土地之謄本、地籍│證明土地所有人為中華民國所│
│ │圖謄本。 │有,由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