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33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緩刑2 年確定,現仍於緩刑中。詎其於緩刑期間內不知 悔改,於 99年3月20日22時許之夜間,見乙○○位於花蓮縣 玉里鎮○○路63號之住處無人在家,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從該住處之2 樓窗戶爬進屋內,徒手竊取 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飾等財物,得手後,於99年3月2 3日將附表編號23 之金飾攜至王則雄經營之「天寶銀樓」轉 賣,得款新臺幣27000元。嗣經警於99年3月24日至天寶銀樓 執行查贓勤務時而循線查獲,並於同日至丙○○位於花蓮縣 玉里鎮○○路126巷30號之住處,扣得附表編號1至22之財物 。
二、丙○○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 年3月21日16時許, 至甲○○○○ ○○○○○○○位於花蓮縣玉里鎮○○路○段40號之「庶民 當鋪」典當附表編號24、25所示之金飾時,趁甲○○○○ ○○○○○○ ○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甲○○○○ ○○○○○○○所有放在桌子角落之 平安項鍊墜子1個。嗣經警通知甲○○○○ ○○○○○○○至警認領贓物 時,始偵悉上情。
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甲○○○○ ○○○○ ○○○ 及證人王則雄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2 張、金飾買入登記 簿影本1 紙及照片等在卷足憑。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犯行堪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二、按窗戶為防盜之安全設備(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43號判 例可資參照)。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罪。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之時間不同,犯意各別,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之前案紀錄,現仍於緩 刑期間,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不 佳,緩刑期間內又再犯本件竊盜罪,毫無悔改之意,且正直 年輕,不思正當工作謀生,竟侵入被害人住處竊取財物變賣 花用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之價值,對被 害人造成之損害,大部分財物已歸還被害人,損失尚非鉅大 ,暨其於犯案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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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品 名│數量│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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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戒指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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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項鍊 │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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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心臟石 │1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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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5年紀念套幣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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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綠色玉石 │1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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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顆之紅寶石 │2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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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五角舊硬幣 │47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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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0元塑膠現鈔 │1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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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3年製百元紙鈔│9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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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年製百元紙鈔│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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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年製10元紙鈔│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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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年製50元紙鈔│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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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年製5元紙鈔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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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年製5元紙鈔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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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年製50元紙鈔│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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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年製10元紙鈔│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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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年製1元紙鈔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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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年製5元紙鈔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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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製10元紙鈔│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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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6年製百元紙鈔│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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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小戒指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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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年製5角紙鈔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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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菱形金項鍊 │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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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珍珠金項鍊墜子│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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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花瓣型金項鍊 │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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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嬰兒滿月戒指 │6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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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金元寶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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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玫瑰戒指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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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鑽戒 │2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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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翠玉戒指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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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寶石戒指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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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黃金附白金戒指│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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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黃金戒指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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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白金鑲翡翠戒指│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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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白金鑲鑽石戒指│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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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黃金手鍊 │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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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黃金耳環 │1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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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黃金珍珠戒指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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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龍銀 │6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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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西藏玉手鍊 │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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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紫玉項鍊 │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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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圓型鑲鑽石耳環│1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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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葡萄狀鑲紅白鑽│1對 │
│ │石耳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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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勾針翡翠耳環 │1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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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翡翠耳環 │1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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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黃金龍型墜子 │1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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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黃金墜子 │1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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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金牌 │1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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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藍寶石 │1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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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珍珠耳環 │2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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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白金戒指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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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紫玉觀音墜子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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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白玉觀音墜子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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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珍珠耳環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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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黃金耳勾 │1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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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黃金手錶(無錶│2個 │
│ │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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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一生一世墜子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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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黃金手環 │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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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幸運草墜子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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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臺灣貓眼石 │1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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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翠玉 │2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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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祖母綠寶石 │1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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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紀念幣 │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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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分重鑽石 │1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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