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15號
TTDV,99,家聲,15,201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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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高金次於民國90年至今無故失聯 ,對母親劉玉金及子女不聞不問,故母親於95年向法院訴請 離婚,聲請人監護權歸母親所有,但聲請人因姓氏與母親不 同,長期在母方親屬間遭冷言相向,又缺乏父親關愛,且父 親未盡扶養義務已2年,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請求 變更聲請人姓氏為母姓「劉」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 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 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 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 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聲請人及其 母劉玉金戶謄本為證,惟依聲請人所述及上開戶籍謄本所示 ,聲請人係73年10月4日生,於95年11月20日聲請人之父母 離婚時,業已成年,並無親權歸屬及扶養問題,是聲請人主 張其監護權歸母親所有,及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云云,已有未 合,又聲請人經本院二度通知其於99年4月20日、99年5月18 日到庭,均未出庭陳述意見,是本件依聲請人所述,尚難認 其現有姓氏有何不利之處,本院復查無聲請人現有姓氏對其 有何不利之影響,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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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