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張國良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被 告 劉張碧鳳 張哲維 張琬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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