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陳正成
陳進添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國
被 告 施明正
施春聲
施華歌
施文章
施麗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元。惟按因地上權、
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
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6,400元【系爭土地
面積為461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1,600/平方公尺,依上開
規定以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10計算一年租金或所獲可視同租
金利益之15倍之金額為1,1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989元,扣除已繳之5,070元,尚應補繳6,91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