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82號
TNDV,99,訴,682,201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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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陳正成
      陳進添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國
被   告 施明正
      施春聲
      施華歌
      施文章
      施麗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元。惟按因地上權、
  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
  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6,400元【系爭土地
  面積為461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1,600/平方公尺,依上開
  規定以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10計算一年租金或所獲可視同租
  金利益之15倍之金額為1,1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989元,扣除已繳之5,070元,尚應補繳6,91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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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