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61號
TNDV,99,訴,561,201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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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告 崢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 院管轄。又依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 09021號令之規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 爭議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認其專利權受侵害而向執行法院聲 請假扣押原告之財產,惟假扣押本案訴訟已經判決被告敗訴 確定,被告亦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執行,被告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賠償原告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 等語,經核屬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事項所生之第一審民事 事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依首揭規 定,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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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崢豪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