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39號
TNDV,99,訴,339,201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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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富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絢揚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 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6日送達在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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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絢揚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