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19號
TNDV,99,補,219,201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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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3,970元【訴
之聲明第1項租賃物殘值2,738,970元,第2項658,333元,第3項
516,667元、1,650,000元(返還設備日不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無
從核定),共計5,563,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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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