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青龍律師
被 告 臺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參與分配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法務部台南行政執行署97年度廢罰
執特專字第10463號事件拍賣所得價金,原告之抵押權應優先於
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代為清除處理拍賣土地(陳楊雪玉所有台南
縣將軍鄉巷○段○○段9-13地號、39、40、63地號土地)之必
要費用而受償,經查上開將軍鄉巷○段○○段9、10、12地號經
法務部台南行政執行署拍賣,拍定金額分配由台南縣環境保護局
優先受償新台幣3,469, 020元,是以該受償金額先暫核定為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5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