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281號
TNDV,99,司拍,281,201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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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方玉蘋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3日向 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7 月1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 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 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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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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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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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中西區 ○○段│48-241│建│453.00 │10000分之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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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中西區 ○○段│48-585│建│27.00 │10000分之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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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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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範│
│ │號│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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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1│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7層樓房 │32│32│平│全│
│ │2 │正德街48號7 │西區田段│鋼筋混凝│.7│.7│方│ │
│ │ │樓之4 │48-241地│土造 │8 │8 │公│ │
│ │ │ │號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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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田段615建號,權利範圍49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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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