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3號原 告 三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林志雄律師複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被 告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陳欣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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