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號
債 務 人 楊明吉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楊鳳綺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 務人任職於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為新台幣( 下同)40,947元(已包含本薪、各類津貼、年終獎金、考績 獎金)等情,有98年1月至7月員工月份薪資明細表、統一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29日(九九)統實字第九九0二二
號函附98年7 月至12月員工月份薪資明細表、97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證,足見債務人確有固定 收入,並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84 期每期清償16,500元,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20,000元, 並增加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188, 235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814,235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 女楊士霆(86年2月9日出生)、楊紋卉(87年4月6日出生) 、楊佩樺(92年10月21日出生)均仍在學,有受扶養之必要 ,配偶呂淑如任職於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收入約為 17,280元,惟其本身亦有負債;而債務人之父楊登安為輕度 肢障者,除領有殘障津貼外,別無其他收入或財產,而母親 楊黃銀葉亦無任何收入及財產,須債務人與弟弟楊明達扶養 ,而楊明達每月收入約27,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楊登安 之身心障礙手冊、永康市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殘障津貼 入帳帳戶)、楊登安、楊黃銀葉、呂淑如、楊明達之97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是債務人 除本身開支外,尚須扶養3 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乙節,應堪 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第1 期至第84 期),酌留自身與子女及父母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24,447元 ,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 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及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 後合計25,414元【9,829+(6,834×3÷2)+《(6,834×2-3 ,000)÷2》=25,414】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依長子楊士霆成年之時點 ,將扶養費用以清償債務,規劃階段式之還款方案,將清償 期間延長為8 年,且同意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 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用以清償債務,確有履行 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復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均略以清償成數偏低,不同意更生 方案等語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及可行, 應於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 能力及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 款成數,致清償數額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 處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之生活狀態,勢將再度造成債務人 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權益。觀之本件債務人所陳 報每月之生活費與扶養費合計僅為24,447元,已將自身及受 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且債務人並無自用住宅 ,須租屋居住,每月尚須支出租金3,555 元(與配偶平均分
擔後),實已展現最大誠意,竭力撙節開支以清償債務,難 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 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 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 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 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 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2 項所定不應逕予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 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 │
│ 第1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6,500元 │
│ 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0,000元 │
│(2)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新台幣188,235元。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 │
│ 15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 │
│ 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部分: │
│ 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由本院通知執行法院,為相關之處置(含撤銷原扣 │
│ 押執行命令,並通知第三人發還款項予債務人),債務人應於領取款項後,以債 │
│ 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3,104,382元。 │
│4、清償總額:新台幣1,814,235元。 │
│5、清償成數:58.44%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第1~84期│第85~96期 │已扣押而未│
│ │ │ │ │ │ │移轉之薪資│
├──┼──────┼─────┼────┼────┼─────┼─────┤
│ 一 │台北富邦商業│ 879,153 │ 28.32% │ 4,673 │ 5,664 │ 53,308 │
│ │銀行 │ │ │ │ │ │
├──┼──────┼─────┼────┼────┼─────┼─────┤
│ 二 │國泰世華商業│ 228,312 │ 7.36% │ 1,214 │ 1,472 │ 13,854 │
│ │銀行 │ │ │ │ │ │
├──┼──────┼─────┼────┼────┼─────┼─────┤
│ 三 │遠東國際商業│ 141,614 │ 4.56% │ 752 │ 912 │ 8,584 │
│ │銀行 │ │ │ │ │ │
├──┼──────┼─────┼────┼────┼─────┼─────┤ │ │
│ 四 │中國信託商業│ 212,689 │ 6.85% │ 1,130 │ 1,370 │ 12,894 │
│ │銀行 │ │ │ │ │ │
├──┼──────┼─────┼────┼────┼─────┼─────┤
│ 五 │萬榮行銷股份│ 408,953 │ 13.17% │ 2,173 │ 2,634 │ 24,79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六 │元大商業銀行│ 303,007 │ 9.76% │ 1,610 │ 1,952 │ 18,372 │
├──┼──────┼─────┼────┼────┼─────┼─────┤
│ 七 │大眾商業銀行│ 178,654 │ 5.76% │ 951 │ 1,152 │ 10,842 │
├──┼──────┼─────┼────┼────┼─────┼─────┤
│ 八 │良京實業股份│ 552,000 │ 17.78% │ 2,934 │ 3,556 │ 33,468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九 │楊鳳綺 │ 200,000 │ 6.44% │ 1,063 │ 1,288 │ 12,122 │
├──┴──────┼─────┼────┼────┼─────┼─────┤
│ 合 計 │3,104,382 │ 100% │ 16,500 │ 20,000 │ 188,235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