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鄭秀葶即鄭秀瑩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枝山 住同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鄭
秀葶即鄭秀瑩、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對於中華民國
99 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3,720元,未據上訴人鄭秀葶即鄭秀瑩、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
建業高級中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鄭秀葶即鄭秀瑩、財團法人台南市私
立建業高級中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