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99年度營偵字第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K他命壹包(含袋共重約肆拾柒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達一定重量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6年間,因 涉重利及恐嚇取財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8年4月3日,以97年度偵字第16137、98年度偵字第1237號 案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8年4月23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98 年4月23日起至100年4月22日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各1紙附卷可稽,難認被告素 行良好。又被告雖以家中有60餘歲且患有結腸癌之母親待其 扶養,且以經濟情況不佳為由,請求本院處以緩刑或拘役之 刑,然查被告之母戴秀鑾早自90年間起即罹患結腸癌,此有 被告提出戴秀鑾之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1紙可稽 ,被告既早知其母罹患重病待其扶養,為何不知警愓於前案 緩刑期間未滿之際,再度犯罪?顯見緩刑或拘役之輕度刑不 足使被告改過遷善。另參酌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將毒品轉讓或 販賣不特定人或囤積牟不法利益之手段;及被告為國中畢業 受有中等教育,職業為送貨司機,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扣案之K他命1包,經檢察官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結果,重量為47.41公克(含袋重),扣除包裝袋重0.89公克 ,K他命重量為46.52公克,經取出0.16公克檢驗用罄,餘46 .36公克(含包裝袋重則為47.25公克),純度約為99%,可推 知檢驗前K他命之純質重量為46.08公克(46.52X99%=46.05) ,已超過20公克甚多;扣除該用罄之0.16公克,驗餘純質淨 重約45.89公克(46.36X99%= 45.89)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包裝袋及K他命內之 雜質,因與毒品無法完全分離,爰併予沒收銷燬之。四、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①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②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
③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④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⑤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⑥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⑦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⑧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