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9年度,480號
TNDM,99,交聲,480,201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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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480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民國99年3月11日所為之裁決處
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 駕駛牌照號碼2HZ-256號重機車,於民國(下同)99年1月31 日16時38分,在台南縣仁德鄉○○路與太子南路之交岔路口 ,因駕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遭警逕行 製單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 下稱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 63條第1項第3款(原裁決書漏載第1項第3款)等規定,裁處 罰鍰新台幣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9年1月31日16時38分, 行經上開路段時,交通號誌是綠燈,過半才變黃燈,警察將 其攔下時,叫其回頭看號誌才變紅燈,警察隨即舉發異議人 闖紅燈,為此提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異議人遭警攔停舉發,於99年1月31日16時38分許,駕駛牌 照號碼2HZ-256號重機車,在台南縣仁德鄉○○路與太子南 路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直行,有台南縣警察局99年1月31日 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1份附卷可稽。
㈡異議人雖稱於上開時間行經台南縣仁德鄉○○路與太子南路 之交岔路口,適逢燈號轉換,行經路中時才由綠燈轉換為黃 燈,並無闖紅燈之行為云云,然異議人於上揭時、地,行經 前揭路口時,遇紅燈未停仍直行等情,業據證人即舉發警員 盧明興於本院99年4月27日訊問時,到庭具結證稱:「( 法官問:本件是否你舉發,情形如何?)是我舉發的,當時 異議人違規情形,如今日所庭呈答辯書、現場簡圖及現場照



片所示。」、「(法官問:舉發當時你於何處執動?)我是 騎機車在長興路等紅燈,要回對向之派出所,看到異議人騎 車由太子路西向東行駛,在經過太子南路時闖紅燈。」、「 (法官問:長興路與太子南路號誌是否同步運作?)是同步 運作的,我當時的行向已經由紅燈變為綠燈正要起駛,看到 異議人的旁邊已經有汽車停下來等紅燈,但異議人騎車搭載 乙名女子,在紅燈之下通過停止線,本件本來是有監視器, 拍攝到異議人的違規畫面,但因為時日已久,畫面未存檔。 」等語在卷(見本院99年4月27日之訊問筆錄)。按證人盧 明興乃為移送機關所認定異議人有前開違規行為之證人,其 已到庭在本院法官面前以言詞供述異議人有前開違規事實, 並已就當時執勤所處位置、異議人行駛路徑及闖紅燈過程等 情節詳述具體明確,且證人盧明興為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 與異議人毫無怨懟,衡情當無自陷偽證罪而構詞誣賴異議人 之理,另於本件卷存證據資料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證人盧明興上開供述係屬虛偽,本院自不得僅以證人盧明興 為本件開單舉發異議人之員警而全盤抹煞其所具有之證人資 格,從而,本院由其上開證述已得有異議人確有上開違規行 為之心證,是異議人前開所辯,實不足採,異議人之上述違 規事實,應堪認定。
㈢另按警方取締交通違規事件,其以照相方式取證者,固足為 違規之證明,惟警員當場舉發者,舉發之員警本身之目睹、 耳聞,亦為違規人違規之證明,非必所有之違規事件,均需 有照相方足為違規之證據。況警察執行勤務,事項繁瑣,且 違規情形一過即逝,並非長期存在,何能要求警察必備有照 相機取證?是本件縱無舉發照片為佐證,然異議人之違規行 為既經證人盧明興具結證述明確,且其所述內容並無何矛盾 或違背經驗法則之處,自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五、綜上所述,依據證人盧明興之證言,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 騎乘機車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則移送機關據以援 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 議人罰鍰新台幣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或不 當,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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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