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9年度,1023號
TNDM,99,交簡,1023,201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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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陳旭庭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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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