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6年度,26號
TNDM,96,交重附民,26,201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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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附民原告  丙○○
      丁○○
前列二人
之共同訴
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蘇明道律師
附民被告  王漢瑞即捷發土木包工業
      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漢瑞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 以96年度交訴字第7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 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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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