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957號
TPDV,99,除,957,2010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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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元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一四三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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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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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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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98年6月30日 │8,282,276元 │DA0000000 │
│ │司 許道義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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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奇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