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國正包裝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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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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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
│ │ │ │(新台幣)│ │ │屆滿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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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力霸工業 │兆豐商業銀行蘭雅│3,906元 │98年11月30日│0000000 │99年3月10日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陳士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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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金鹿有限 │彰化商業銀行永春│54,400元 │98年12月10日│0000000 │99年4月12日 │
│ │公司(魏輝)│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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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眾鑫企│彰化商業銀行松江│19,740元 │98年12月20日│0000000 │99年4月12日 │
│ │業有限公 │分行 │ │ │ │ │
│ │司(陳聰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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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大來運動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2,510元 │99年1月5日 │434724 │99年5月10日 │
│ │材有限公 │新店分行 │ │ │ │ │
│ │司(吳明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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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大來運動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6,135元 │98年12月15日│361344 │99年4月12日 │
│ │材有限公 │新店分行 │ │ │ │ │
│ │司(吳明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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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星朋企業有│第一商業銀行新店│126,396元 │98年12月25日│0000000 │99年4月12日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鄭秀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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