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2534號
TPDV,99,審訴,2534,201005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534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丙○○前於民國63年間向訴外人久豐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光購買臺北市○○路180巷41弄1號3 、4樓房屋及其基地,嗣房屋建造完成,王文光無故失蹤, 基地所有人於移轉應有部分予原告乙○○後,將房屋登記於 自己名下,其後又將之移轉予甲○○,爰請求移轉房屋所有 權云云。惟查: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之98年8月29 日 即死亡,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被告已無當事人能 力,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即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