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住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對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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