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直銷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706號
TPDV,99,審補,706,201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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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706號
原   告 現代家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
直銷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 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 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 原告之訴,原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121 條、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直銷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 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再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被告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惟與該公司登記之法定代 理人資料不符,是原告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係合法代 理,尚有不明,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事項, 若有錯誤,並應具狀更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⒈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⒉提出被告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含董監事名冊),並查明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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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現代家庭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