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666號
TPDV,99,審補,666,201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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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666號
原   告 福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陸拾捌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
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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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