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666號
原 告 福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陸拾捌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
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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