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億肆仟肆佰叁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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