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9年度,71號
TPDV,99,審法,71,201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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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徐明輝財團法人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為配合教 育部補助及獎勵條文之條正,依董事會會議於民國99年2 月 7 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增訂捐助章程第2 條第2 項第6 款及修訂第3 條變更會址,如第7 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 提案㈤、㈥所述,為此涉及民法第62條有關財團組織之規定 ,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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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