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謝孟雄即財團法人實踐大學之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件對照表之內容,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