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建字第98號
反訴原告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長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 項但書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700,04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 700,0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限反訴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