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依本院九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九二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資遣費等債權請求之強制執 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592號)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 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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