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9年度,101號
TPDV,99,審司,101,201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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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賴振融即振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振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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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賴振融即振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