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賴振融即振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振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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