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319號
TPDV,99,家聲,319,201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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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孟舒存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對聲請人聲明繼承
被繼承人陳德周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3年10月28日北院錦家事93年度聲繼字第110號對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陳德周准予備查通知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民國93年10月8日 對臺灣地區被繼承人陳德周(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民國92年4月21日殁、榮民)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聲明繼承,經 貴院以93年10月28日93年度聲繼字第110號通知准予備查在 案;惟因陳德周為相對人列管榮民,經相對人審查其遺產, 向聲請人查證,聲請人表示與被繼承人陳德周大陸地區配 偶鄭聯會成立收養關係,由鄭女士單獨收養,陳德周生前並 不知情,伊之生前收養關係未經法院認可,亦未辦理收養手 續,並同意由陳德周法定繼承人陳本遂1人領取陳德周遺產 ,不再提出任何意見,據此,相對人通知聲請人代理人謂: 「乙○○似不具繼承故陳德周先生遺產之權,請逕向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聲明上開備查通知應予撤銷」等情,依此,聲請 人聲請撤銷上開備查通知關於聲請人聲明繼承部分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10月28日北院錦 家事93年度聲繼字第110號通知函及相對人99年2月25日致聲 請人代理人孟舒存書函為證,上開備查通知係對被繼承人陳 德周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即本件聲請人與陳本遂聲明繼承,准 予備查,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聲繼字第110號卷宗查 核屬實。本件聲請人在上述聲明繼承事件,雖提出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表明聲請人與陳 德周具親子關係,然聲請人向相對人陳明,被繼承人陳德周 生前未曾收養聲請人,亦未經法院認可,已不符我國收養法 之相關規定,且聲請人係主動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原繼承聲 明准予備查通知,益可認其主張屬實。聲請人對陳德周既無 繼承權存在,本院原准予繼承備查通知即屬有誤,應予撤銷 。是故聲請人請求撤銷准予繼承備查通知,為有理由。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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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