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連小字第二號
原 告 文心凱旋二期社區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譚悌明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已視為 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 官 顏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