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193號
TNDV,106,婚,193,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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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93號
原   告 羅清輝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被   告 歐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 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2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現今婚姻形態多樣,婚姻事件中有爭執而提 起訴訟之夫妻,或經常居住於共同戶籍以外之住所,或無共 同戶籍地,或無法依民法第1002條規定達成協議,亦未聲請 法院定住所地,或常已各自分離居住,故為因應時代變遷及 婚姻態樣多元化之現象,爰以夫妻之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 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之法院定專屬管轄法 院,亦有家事事件法第52條之立法說明足資參照。準此,家 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夫妻之住所地」法院,應 係指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院而言,若夫妻之住所地不同 時,尚得依夫妻共同居所地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 所地定專屬管轄,惟應不得單獨以夫或單獨以妻之住所地定 管轄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原告為使被告得來臺 非法工作,而與被告於民國89年6月12日在大陸地區四川省 假結婚,被告於89年9月12日入境來臺從事賣淫工作,嗣為 警查獲經遣送出境,原告因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論罪科刑 ,為此爰訴請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存在等語。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戶籍謄本1件、兩造之結婚公證 書及海基會證明影本各1件、被告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影本1件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影本1件、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59號刑事判決影本1件、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影本1件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65號刑事判決影本1件附卷可稽 ,是堪認兩造在臺並無共同住居所地,惟原告所訴原因事實 發生地位在臺中,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對於本件訴訟並無管 轄權,本件應專屬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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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