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9591號
TPDV,99,司促,9591,2010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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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2 款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聲請人之訴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發支 付命令,惟查所提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 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及陳明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99年4 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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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