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林凝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依據。(若為約定得依法定利率 5﹪為請求)二、提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載明其住所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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