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871號
TPDV,99,司促,12871,2010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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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林凝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依據。(若為約定得依法定利率
  5﹪為請求)
二、提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載明其住所地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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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