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815號
TPDV,99,司促,12815,201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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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塔堤安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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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塔堤安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