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曜全企業有限公司、丙○○、丁○○、甲○
○、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知,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
,悉應依票據上記載以為決定。查聲請人提出之支票,發票
人為「曜全企業有限公司」,依票據文義觀之,僅曜全企業
有限公司須負票據責任。至若欲依票據關係對其餘相對人丙
○○、丁○○、甲○○、乙○○為請求,請提出渠等為「背
書」之文件。若該等人非背書人,則對之無票據權利,該部
分請具狀撤回。
三、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以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期為
起算日,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四、查本件相對人曜全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該公司尚未向法院
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是有限公司經廢止,若公司章程、股東
決議未有清算人之規定或決議,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請列明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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