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647號
TPDV,99,司促,12647,2010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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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景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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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